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7号)、《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台财农发〔2015〕33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路政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及区级以上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洋综合管理、渔场修复振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港建设维护、海洋与渔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促进全区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资金。用于配套上级财政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制定财政支持政策,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参与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管理、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和管理。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清单见附件)。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对公益类项目,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对准公益类项目,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项目,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区水利海洋渔业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会同区财政局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超过三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第六条 竞争性项目重点支持现代渔业发展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重点:
1.水产养殖业:水产种业技术创新和良种推广,海淡水池塘、浅海滩涂创新生态养殖模式构建与示范,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与装备建设,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2.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钓业等选择性好的作业渔船的设施改造和提升。
3.水产品精深加工:养殖产品加工深度开发,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或改造。
4.水产流通新业态:“互联网+”等水产品营销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储备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合实际编制项目计划,经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送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可直接上报。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区位置图;
(2)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符合申报条件和评选优势的其他材料,如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股金设置、财务制度、会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
(4)申请扶持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
2.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要求及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等进行可行性评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查意见适当调整细化项目实施内容后正式上报,在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立项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初步提出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召开涉海涉渔项目成员单位(区财政、审计、水利海洋渔业等)和有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下达立项计划。对以奖代补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立项数量和资金额度按分配因素,结合具体政策实施情况直接分配到相关镇(街道),由镇(街道)落实到相应的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区财政局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将自动取消该项目的立项。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并附项目建设内容清单,项目实施区位图,项目建设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3~5张;
(三)账册、报表、票据等相关资料,须按规定用发票记账。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在区财政局备案的中介审计咨询企业出具的财务审计、工程审价报告;
(四)其他证明材料(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免费服务等)需提供相关图片、记录和人员详单等;
(五)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对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只需提供相关证书和事实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
(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组通过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实地察看并审查验收资料,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如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款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或财政扶持环节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资金,对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镇(街道),由镇(街道)拨付资金到相应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
第十五条 对公益类和准公益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按计划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具体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实施方案是否完善、执行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验收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有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项目的信息资料报送、数据统计情况和工作动态,以及在监督和检查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海洋与渔业专项财政政策清单
附件
海洋与渔业专项财政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1 | 公益类 | 渔港建设与维护 |
2 | 海洋综合管理 | |
3 |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 | |
4 |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 |
5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
6 | 渔民转产转业 | |
7 | 准公益类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
8 | 海洋与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 | |
9 | 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 | |
10 | 基层渔业组织公司化管理 | |
11 | 渔船海上救助 | |
12 | 竞争类 | 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
50路政办发[2016]50号(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