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16-147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5-06-24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16〕51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高效节水灌溉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4 13:02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高效节水灌溉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高效节水灌溉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着力破解农业生产用水瓶颈,保障农业生产能力。

第二  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纳入级及区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高效节水灌溉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林园地经济型喷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区政府成立高效节水灌溉、粮食生产功能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农林局负责牵头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林园地经济型喷灌工程、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负责牵头水稻区管道灌溉建设;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使用;审计局应加强审计、监督;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高效节水灌溉、粮食生产功能区项目建设主体为各镇(街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政策处理、施工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建成后落实管护等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立项、方案审查、督促检查、区级验收、技术指导等。

  各镇(街道)应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和健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严格执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等制度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把项目建设质量,抓好项目进度,同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台账记录。

第六条  各镇(街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于每年的8底之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内容不得少于年度考核数

  已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各镇(街道)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各镇(街道)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并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涉及项目的其他前置审批,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前由各镇(街道)负责完成。

 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具体按路政办发2011〕76号及路政办发〔2013〕68号文件执行。

  各镇(街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1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中:

(一)50万元以下的设计费和监理费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由镇(街道)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区或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也可按照《台州市路桥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路政办发〔2014〕78号)。放在镇(街道)招投标平台的,招标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可同时发布,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工程开标时,应由当地的相关人员负责监督。

(二)50万以上的设计费和监理费、造价2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放在市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  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市政、土建等相应建设资质的企业,并要求由一名具有水利厅颁发的三级及以上聘用资质项目经理或者具有市政、土建等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  强化合同管理。各镇(街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

 项目验收

第十  镇(街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收集汇总工程资料,并组织自验,自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区级验收资料送审,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如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受理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区级验收。

第十  验收时限要求:镇(街道)无特殊情况,在自验收后超过6个月未申请区级验收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区级补助资金,区里不再组织验收。

第十  区级验收资料需按要求整理,活页装订后送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区级验收通过后,与区级验收纪要一并装订成册,分别送区农林局份、区水利海洋渔业局份、区财政局一份)。

第十六条  镇(街道)在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资金管理

十七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票据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二)规范和优化工程结算审核、中介审定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立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十八  工程完工经区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审定(含工程量和造价审定)并报区财政备案通过、竣工决算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区级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十九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并收回已补资金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设计、未报批、无监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

(三)限期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的;

(四)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在项目批复之前就已完成实施的或已做工程、可利用工程等。

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补助

十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高效节水灌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补助。补助资金含区级资金和区以上补助资金,以区补资金为主。工程补助根据竣工决算价中的建安工程投资和设计咨询费、监理费、工程结算审价费和预算编制费、招投标代理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七项合计费用(下简称竣工决算价)的金额进行补助:在规定限额内的按实补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规定限额标准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合并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补助标准: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3300元的,按3300元/亩的标准补助(其中粮食功能区建设每亩900元,高标准基本农田每亩900元,水稻区管道灌溉建设每亩1500元);少于3300元/亩的,按实补助。

(二)单独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工程补助标准: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1800元的,按1800元/亩的标准补助(其中粮食功能区建设每亩900元,高标准基本农田每亩900元);少于1800元/亩的,按实补助。

(三)单独实施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补助标准: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2300元的,按2300元/亩的标准补助;少于2300元/亩的,按实补助。

(四)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林园地经济型喷灌工程补助标准:单独实施喷灌工程的,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1300元的,按1300元/亩的标准补助,少于1300元/亩的,按实补助;单独实施滴灌工程的,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500元的,按500元/亩的标准补助,少于500元/亩的,按实补助;喷灌、滴灌结合实施的,竣工决算价每亩折算投资大于1500元的,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助,少于1500元/亩的,按实补助。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工程开工后,镇(街道)正式行文(附施工合同和监理开工令)申请预付款,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补助资金的30%拨付至镇(街道)。

(二)工程区级验收合格后,镇(街道)正式行文(附区级验收报告、中介机构审价报告和财政备案表)申请补助,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余额至镇(街道)。

 

 建后管护

第二十  镇(街道)要制定和健全水利工程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落实已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工程管护人员。

 

   

第二十  本办法由路桥区高效节水灌溉、粮食生产功能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前立项的项目按路政办发〔2013154号文件执行

50路政办发[2016]50号(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