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16-147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5-06-24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16〕12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4 13:15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恢复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和池塘调蓄功能,保护和治理水环境,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足有效组织实施我区河道(池塘)治理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池塘)治理,是指依据河道自然状态,通过疏浚清淤、岸坡整理、水系连通、河岸绿化、生态修复、引水配水等方式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位置,改善水环境的工程措施。河道综合整治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措施。

路桥区范围内由镇(街道)、村组织实施的河道(池塘)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河道(池塘)治理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和继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河岸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安排专项资金,安排专人管理,并组织实施;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负责牵头项目审核、监督和补助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对分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第六条 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工程推动严重滞后的,区政府实施督办或约谈等责任追究;发生资金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各镇(街道)有下一年度河道(池塘)治理计划的单位,由各镇(街道)初审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统一向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申报(未申报的,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按照市对区考核任务数和相关水利规划安排该镇、街道计划任务)。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后,结合路桥区相关水利规划及本区年度河道(池塘)治理目标、重点与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的原则,由区政府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计划调整。原则上计划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已列入区计划的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应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变更程序执行路政办发201368号、路政办发201176号和路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规定,如有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出台的变更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河道(池塘)治理由镇(街道)按批复的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各镇(街道)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好质量关,同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台账记录。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属地镇(街道),应邀请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实施验收。

第十三条 河道(池塘)疏浚完工验收测量由镇(街道)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第三方测量,可从当年规划行业小额工程测绘单位名单中选定。河道疏浚补助方量为设计方量,按照第三方测量验收结果实行“欠挖扣除,超挖不补”原则。

第十四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需申报区补资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详细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需提供资料如下:

向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财政局申请补助的正式文件;区级审批通过的镇(街道)年度河道整治和河道疏浚计划文件(计划有调整的需要附加调整报告);设计资料;概预算编制书;招投标资料汇编。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合同或协议;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结(决)算和结(决)算审核、备案;河道管护制度或管护合同和工程管理报告。镇(街道)验收会议纪要(正式行文)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三方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等。

 

第四章  区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年度河道(池塘)综合整治工程、断头河连通工程于次年12月1日前申请区级补助;本年完成河道(池塘)疏浚工程于次年6月1日前申请区级补助。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区级补助,区里不再组织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组织

(一)镇、村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组织:每年度安排一次考评,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和区“五水共治”办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专家3名,结合工程实效、工程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考评(详见附件),考评组成员分别打分取平均值。考评结果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发文,补助文件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联合发文。

(二)池塘综合整治工程补助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池塘治理工程等次评定,每年度安排一次评定,评比小组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五水共治”办和各镇(街道)等单位组成。结合工程规模、实效,参照路桥区河道综合整治考评指标,选取10%计列优秀等次,选取20%计列良好等次,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等次。考评结果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发文,补助文件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联合发文。

(三)疏浚清淤工程补助组织:每年度安排一次,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补助文件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联合发文。

(四)断头河连通工程补助组织:每年度安排一次,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补助文件由区财政局和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联合发文。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一)镇、村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按照财务决算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条予以补助;列入市水环境整治办重点项目补助的,区财政按照市里补助金额1:1配套,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财务决算总额的70%。

(二)池塘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评定等次优秀补助8万元每口,评定等次良好补助5万元每口,评定等次合格补助3万元每口。

(三)疏浚清淤工程补助标准:按实测方量予以补助,镇级河道为7元每方、村级河道为5元每方,池塘为5。河道疏浚弃土原则就地消化,确需二次搬运,经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财务决算50%给予补助。

(四)断头河连通工程补助标准:按照财务决算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八条 拨付标准

(一)镇、村级河道治理工程拨付标准:根据《路桥区河道综合整治考评表》(详见附件)得分情况,结合补助标准,实行差别拨付补助。区补资金差别拨付划分标准:区考评分数70~100的,按补助标准的100%拨给;区考评分数60~70的,按补助标准的80%拨给;区考评分数低于60的,区级资金不予补助。

(二)池塘综合整治工程拨付标准:按照补助标准100%拨付。

(三)疏浚清淤工程拨付标准:按照补助标准100%拨付。

(四)断头河连通工程拨付标准:明河连通(含新开河道、新建桥梁、覆盖拆除)类型按照补助标准100%拨付;箱涵管道类型按照补助标准80%拨付,且过水断面必须超过原河道过水断面的60%。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级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每年安排一次。各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科学预算,多方筹措,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认真梳理包装项目,积极争取省市资金。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指用于工程中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建设直接费用。区财政局、区水利海洋渔业局要督促各镇(街道)严格按规定使用此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设计、未报批的;

(三)验收不合格的;

(四)借河道(池塘)治理名义,占用水域面积的;

(五)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重复申报其他补助,套取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农垦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8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河道整治和河道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路桥区河道(池塘)综合整治考评表

 

 

 

 

 

 

 

 

 

 

 

 

 

 

附件

路桥区河道(池塘)综合整治考评表

(街道)                                        项目名称                        

序号

内容

指标说明

分值

镇(街道)自评得分

区考评得分

合计得分

100



工程管理

委托设计(2分);委托概预算编制(2分);计划调整及时报批2分);实行项目法人制或责任人制2分);监理制或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招投标制(3分);委托质量监督3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4分)。

20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2分);资金到位率高1分);按制度拨付资金1分);按时支付工程款1分,不拖欠民工工资5分)。

10



验收管理

及时组织验收3分);资料及时归档2分)。

5



工程效益

拆违

河道管理范围无违章建筑。

5



截污

截污纳管:达100%,河道两侧零排污口。

5



面源管控:逐步改善农村居民农田施肥和农药污染,制定科学管控计划。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和水产养殖尾水污染。

5



雨污分流:雨水、污水分管道输送;有效控制阳台水进入雨水管。要求:晴天雨水管无流水。

5



河道

整理

整体性:上下游、左右岸统一协调推进、统一标准推进,一条河道涉及两个镇(街道)要沟通衔接,布局要一致。与其他河道连通的,要合理过渡布置。疏浚清淤100%,岸坡整治100%,河面保洁率100%。

5



生态性:1.保持河网畅通,不允许断头,不允许箱涵覆盖5分2.不允许非主要行洪排涝河道截弯取直、尽量保持河道自然形态和岸线走势3分3.鼓励“长藤结瓜”,合理连通和布置河道边上池塘,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综合考虑小型人工湿地建设,河道中有湖心岛等应保留并合理整治和布局3分4.采用生态护岸3分,岸边种植喜水植物3分,河底河面恢复种植沉水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3分

20



亲水性:在示范河道建设时,考虑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便民沿河台阶设置。

5



文化性:1.保留历史遗留的有价值的堤、桥、路、滩等构成的人文景观2分2.挖掘河道铭志、口头传说、河道故事等文化价值,并体现入河道建设3分

5



绿化

城市河道:结合农林部门平原绿化的要求,建设河道两侧林带。充分考虑区域定位、文化、风格、历史、人文等要素相协调,注意保留天然的美学价值,适当建设休闲绿道,形成错落有致的河、岸、园、林、路、水、山结合的城市景观,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减少水利工程的混凝土与砌石对景观的破坏。乡村河道:乡村河道两侧水域一般都有水生植物、河岸有种植的树木和林带。

10



考评组成员:

123路政办发[2016]123号(路桥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wps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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