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性质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及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等调整,引起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批,是指工程变更实施前的审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实施,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对涉及抢险、重大安全或急需实施否则影响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分管区领导和区联审小组。申报程序所依据的金额详见第四章。确因工期紧张或施工衔接等方面原因需由原中标施工单位实施的,须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一)工程设计图纸变更;
(二)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涉及工程费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其他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如工程规模扩大,建设标准变化、设计漏项、工程甩项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
(二)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工程奖罚;
(三)政策性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四)招标控制价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联审小组(简称区联审小组),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核审批工作。区联审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联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工程变更的审核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变更的岗位职责、办理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做好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造价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变更意见。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确认,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其图纸应组织审查论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可先行实施。但必须留存相关资料,其中隐蔽工程和非实体工程必须保存影像资料,并在一个月内将该项变更报区联审小组审核或审批。
第四章 变更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其变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二)单项变更金额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变更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需先经区府办分管线副主任同意,再报区联审小组审核,区联审小组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单项变更金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报区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项目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需先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再办理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审批备案或审核上报,区联审小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特殊复杂变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主要资料包括:
(一)工程变更报告(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的事项和原因、变更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意见);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估算表(见附件1);
(三)变更费用预算、变更对比原合同的投资变化的分析;
(四)变更相关的工程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图纸、变更联系单等;
(五)隐蔽工程和非实体工程变更的相关影像资料;
(六)变更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区联审小组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查会议纪要后,完善相关资料并上报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表(见附件2)。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未尽到相应工作职责的,责令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咨询、造价、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第二十条 省、市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从其相关规定执行。交通、水利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印发路桥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路政办发〔2011〕7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估算表
2.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表
附件1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估算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万元
类别 | 工程分部名称 | 增加(减少) 工程量 | 单价 | 增加(减少)造价 | 变更原因 | 变更内容及处理方法 | 备注 | |
变更增加造价 | 施工承包合同内变更 | |||||||
施工承包合同外变更 | ||||||||
小计 | ||||||||
变更减少造价 | 施工承包合同内变更 | |||||||
施工承包合同外变更 | ||||||||
小计 | ||||||||
合计 |
附件2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联系单审批表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
施工单位 | |||||
工程变更内容(可另附材料) | |||||
工程变更理由 | |||||
工程变更上报增加(或减少)造价(万元) | |||||
工程变更审定增加(或减少)造价(万元)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意见: | |||||
联 审 小 组 审 批 意 见 | 区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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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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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意见: | |||||
分管区领导意见: |
注:本审批表一式四份,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路政办发〔2025〕14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