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30293685J/2025-1669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08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李宗强的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李宗强(居民身份证号:532124********1336)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宗强于2024年12月25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处罚款三百元。因邮寄台公(路)(北)催字[2025]00002号、台公(路)(北)催字[2025]00097号《催告书》至李宗强的住址均无法送达李宗强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李宗强,你于2024年12月25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向你直接送达台公(路)(北)行罚决字[2024]03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5年10月5日之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为持台公(路)(北)行罚决字[2024]03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9016601234700013
收款账号: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
开户银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言:A3310045300002024125136
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2001号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150676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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