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路桥区司法局
索引号: | 11331004744110827J/2025-1669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08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向申请人李俊华送达台路政复〔2025〕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李俊华: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邮递申请行政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作出台路政复〔2025〕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5年8月11日向你邮寄(EMS单号1276996146612), 于2025年8月27日退回;根据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住址于2025年9月1日向你邮寄(EMS单号1276995094512),于2025年9月8日退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台路政复〔2025〕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336号,联系电话:0576-82582275)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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