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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DQ01-2017-0037
路政办发〔2017〕179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激发各类慈善主体发展活力,规范慈善行为,完善监管体系,经区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慈善组织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引导培育各类慈善组织。基本形成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提高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鼓励支持各类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项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设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依托邮政便民服务站、大型连锁商业机构等成立慈善超市,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物资。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三)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新闻媒介等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四)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向捐赠人说明开展慈善活动按规定列支的成本需求,要坚持“不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的原则,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和变相摊派。
(五)加强慈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发布渠道。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推动慈善活动和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充分依托各类媒体提供慈善救助信息,积极发动市民参与慈善,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常态。大力发展各类慈善服务项目,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慈善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智库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研究,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七)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积极传播平等、互助、诚信、包容等现代慈善观念,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普及慈善文化知识,引导公众对慈善事业形成理性、客观看法。将慈善文化理念融入社会公众日常生活,营造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定期会商解决有关问题。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业务处室,配备有责任担当、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慈善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制度。公共财政要发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事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购买规模与水平。福彩公益金继续支持公益创投项目,可用于安排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同时要积极发挥千手公益爱心联盟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支持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要优先考虑评估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评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区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慈善排行榜”活动,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宣传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和财务信息。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或民政部门批准登记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发挥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
(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具体支出标准和比例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执行。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公募慈善组织,将募得的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