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7-1460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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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19 14:19 访问次数:

 

现就《台州市路桥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同时,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在新形势下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通过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3、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台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在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研究提出相应政策举措的基础上,由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实施细则(修改稿)》,并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实施细则》(修改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总共14条,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参照《台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第四条列举了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材料。增加了不动产权证和《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相关产权证明。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法提交前条所规定的产权证明,按照属地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出具而不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本款是解决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明或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又不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情况;或不便(不宜)认定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情况,如: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提供的过渡性用房等。

第(二)款是预防性规定。避免以后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时,造 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条第(一)款是本《施行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有别于我区现行的【2013】11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操作规定,体现便捷原则。

2、“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是商事登记改革以来的有效成果,综合了省、市政府的规定,所以使用了“推行”一词。

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目前仅停留在规定上。但对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是商事登记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最终实现商事登记“键对键”、“零上门”目标的关键。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在对全省企业登记(商事登记)机关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试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要求。

因此,在第八条规定:试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本条的规定是授权性的,授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

4、危险房屋、违法建筑、专项管理的房屋规定。

第九条规定:不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危险房屋、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关于住改商的规定,即住宅改作商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十条第(一)款对之进行了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封闭式管理小区内住改商的规定。封闭式管理小区内的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限于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无污染、无噪音行业的商事主体。

6、关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这一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

第十一条规定了商事登记机关(工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的职责。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7、第十三条规定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8、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9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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