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7-0017
路政办发〔2017〕75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路桥区集体土地上危险住房治理
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集体土地上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集体土地上危险住房治理改造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上的危险住宅房屋排险解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委办传〔2016〕2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险住房),是指住宅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房屋(即危房鉴定结论为C、D级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险住房,下文所称的危险住房均指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险住房。
第四条 危险住房业主为该危险住房申请鉴定、提出治理改造方案、实施维修加固或者拆建改造等建设行为的主体。
第五条 区住建分局负责:1.联合区发改、安监、国土、规划、三改一拆办、财政、民政等部门,依据各镇(街道)上报计划,编制本区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计划;2.部署全区安全隐患住房的排查及危险住房的整治;3.建立全区危险住房档案并录入省库;4.负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及建立名录库;5.审核全区住宅房屋安全性鉴定申请并组织实施;6.审核各类政府危险住房改造补助金;7.协助镇(街道)对强制撤离D级危险住房居住人员实施强制撤离。
镇(街道)负责:1.定期开展本辖区内安全隐患住房排查;2.受理本辖区内住房安全性鉴定申请;3.落实D级危险住房居住人员撤离及撤后危房封堵;4.制定本辖区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计划,督促本辖区危险住房业主开展治理改造;5.落实危险住房网格监测,制定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6.政府补助资金的初审及发放;7.维修加固项目的备案、原址重建或异址重建房屋规划审批及批后监管、竣工规划条件验收;8.成片改造危房的安置和回收危房的处置。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结合全区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计划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全区农转用指标及低效用地复耕安排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原地重建或异址重建房屋占地批后监管及土地竣工验收。
区规划分局负责:结合全区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计划时间节点要求,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制定全区村庄规划方案编制工作,提供村民建房图册。
区三改一拆办:结合全区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计划时间节点要求,制订全区应拆未拆房屋排查及拆除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局、区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危险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第二章 危险住房的认定
第六条 危险住房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确认,区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建立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从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抽选。
第七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申请应由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道)提出,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住建分局,区住建分局审核同意后由业主随机抽选名录库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为A、B级,鉴定费用由房屋业主自行负担;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为C、D级,鉴定费用由区政府负担。
政府认为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住宅房屋,可以强制予以安全性鉴定。
第八条 对安全性鉴定结论为C、D级的危险住房,区住建分局应在五日内抄送属地镇(街道)。
第三章 C级危险住房出租限制、D级危险住房居住人员
撤离及临时过渡房费用补助
第九条 C级危险住房在未解危之前一律不得出租或作为各类经营性场所使用。
第十条 对因D级危险住房居住人员撤离造成居住困难的农村家庭,自腾空之日起,可享受临时过渡房费补助,过渡房费补助资金按改造前危险住房合法建筑面积3元每平方米每月逐年发放,补助年限自居住人员撤离之日至实施改造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过渡房费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发放:D级危险住房业主提供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合法建筑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住建分局复审;区住建分局复审通过后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每季一次,季末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至镇(街道);镇(街道)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D级危险住房居住人员撤离、危险住房封堵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D级危险住房鉴定报告,属地镇(街道)下发居住人员限期撤离通知书。
2.逾期不撤离的,属地镇(街道)依法强制撤离。
3.人员撤离后,属地镇(街道)组织力量封堵D级危险住房出入口,张布D级危险住房警示牌。并根据危险住房网格巡查要求实时监测。
第四章 C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C级危险住房应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改造,改造方案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C级危险住房改造资金筹集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补助”的原则。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政府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平方米(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际改造费用须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C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提供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成员身份证、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住建分局复审;区住建分局复审通过后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每季一次,季末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拨付补助金至镇(街道);镇(街道)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C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
由属地村委会牵头,联幢改造的业主成立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治理改造,零星改造的业主以户为单位治理改造;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进行改造方案设计(设计图纸报属地政府备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组织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十七条 C级危险住房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造的,区住建分局可依法委托属地镇(街道)指定有资质单位予以代修,代修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取消C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补助。
第十八条 D级危险住房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D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D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有拆建改造、成片改造二种模式。拆建改造模式采用原址重建、异址重建二种方式;成片改造模式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三种方式。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置:
1.已启动城中村改造或列入近期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D级危险住房,应当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或相关项目征收政策实施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不得原址重建。
2.实施立改套政策区域内的D级危险住房,原则按相近项目的征收政策实施安置。确属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另有房屋的应一并计算),且D级危险住房所处位置未列入近五年改造计划项目范围内的,可申请原址重建,原址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调整或移动;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但原房屋建筑层数少于三层的,可以增加至三层,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作阴影标注,阴影标注部分不确权登记,今后需征收时,不予安置补偿,底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次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米。
3.除上述1、2项规定的范围及类型以外:村庄规划已编制的村庄,其D级危险住房改造,原则采用异址重建,安置在规划小区内。确因条件限制不能进小区改造的,首先考虑村内调剂方式解危,其次申请原址重建,但原址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移动;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原层数,底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次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米。
村庄规划未编制的村庄,拆建改造时,应该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实现异址重建,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异址重建的,可申请原址重建,原址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移动;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但原房屋建筑层数少于三层的,可以增加至三层,底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次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米。
4.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的危险住房拆建改造必须采用异址重建方式。
第二十条 原址重建三层以内(含三层)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作强制性要求。
重建审批规模超过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原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原建筑物高度,且超过部分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危险住房拆重建位于相邻建筑山墙西侧或北侧,且与相邻建筑间距没有变小的。
2.众墙保留使用但愿意放弃众墙产权的,或在众墙外另建墙体的,或众墙已倒塌在原土地权属范围内自建墙体的。
危险住房原址重建申请户,须与属地镇(街道)签订建房安全承诺书,承诺承担因建房造成对相邻房屋安全损坏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D级危险住房拆建改造资金筹集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的原则。政府补助资金按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D级危险住房拆建改造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提供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成员身份证、危险住房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属地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住建分局复审;区住建分局复审通过后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每季一次,季末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拨付补助金至镇(街道);镇(街道)组织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D级危险住房拆建改造审批应按照特事特办、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
1.危险住房拆建改造如遇台风季节或其他不可抗力灾害急需边拆建边审批的,申请人应该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作为审批依据。
2.危险住房户原未登记房屋权属的,其合法建筑面积的调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D级危险住房原址重建按照以下程序具体实施:
1.由属地村委会牵头,联幢重建的业主成立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治理改造,零星重建的以户为单位治理改造。
2.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方案与施工图纸设计。
3.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将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改造方案及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别报属地镇(街道)、区国土部门审批,镇(街道)审批完毕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国土部门审批完毕后,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
4.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按照规划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重建,属地镇(街道)、区国土部门进行批后监管。
5.房屋竣工后,由危房治理工作小组或业主组织验收。
6.属地镇(街道)、区国土部门根据上述分工对竣工后的房屋、土地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确认书、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
7.由危险住房业主申请注销和重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D级危险住房异址重建按照农村建房正常程序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策扶持:
1.免缴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不动产登记费按工本费收费。
3.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C级危险住房治理改造补助与D级危险住房拆建改造补助均属于地方性财政补助。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在享有地方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可另行申请危房改造中央财政补助,但两项补助相加,不得超过实际改造费用的50%(如中央财政补助单项超过实际改造费用的50%,以中央财政补助实际发放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房综合保险机制,推行“保险+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模式,健全和完善风险损失补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