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7-0026
路政办发〔2017〕12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本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村庄规划区和城市(镇)规划区的立地式农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路桥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农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综委(“三改一拆”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区农房建设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应当成立相应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房建设相关规划编制、立地式农房建设审批、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等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农房设计(图集)”的规划层级体系。
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并结合本区城镇化趋势、城镇用地拓展和农民迁移意愿,以镇(街道)为单元,村庄人口为基数,现有村貌为肌理,合理确定村庄布点的空间、数量和规模。
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立地式村民安置小区(以下称安置小区)应当编制安置小区详细规划。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按照各自地方特色开展农房设计;其他一般村的农房建设在《路桥区农房图集》中选取方案,并结合实际优化深化设计。优化深化后的图集方案或者农房设计方案应当落实到村庄规划或者安置小区详细规划中。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区规划分局负责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安置小区详细规划)的报批指导和审查,负责《路桥区农房图集》的委托设计和更新。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联合会审。
第六条 村庄布点规划应当体现鼓励村民集中安置,向城镇、中心村集聚的原则,各行政村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布点数量。
村庄布点规划应当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农房建设原则上每亩不少于3.8间。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村庄布点规划,以行政村为规划范围,以村民点建设规划为重点,按照不同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进行分类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体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的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建房,不占或少占耕地。
村庄规划应当加强村庄风貌规划引导,充分体现山水田园的自然景观、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风格。鼓励有条件的村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积极打造精品村、美丽宜居示范村。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年度计划。
第八条 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安置小区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小区详细规划进行选址。
第九条 每间立地式农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按照建筑投影面积计算),层数不超过3层;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5米,底层层高不超过5.0米,二层和三层层高各不超过3.0米;檐口总高度不超过11.5米,屋顶总高度不超过14.5米。
立地式农房宜采用坡屋顶,鼓励外墙采用面砖、真石漆等耐久性材料。
沿街、接驳、插空等立地式农房的建设标准按照整体协调的原则,结合相邻已建建筑的具体情况,在村庄规划或者安置小区详细规划中明确。
第十条 农房图集设计应当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路桥历史文化特色,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做到经济实用、就地取材、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探索形成“路桥民居”新范式。
农房图集应当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辐射的需求;应当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
农房图集应当认真吸收优秀的农房设计方案,保持动态更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受委托依法办理立地式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和核实手续。
各镇(街道)应当完善规划批前公告等法定程序,并每月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
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考核办法,明确奖励措施,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区规划分局负责制作农房建设规划审批流程和便民手册,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加强对镇(街道)、村(居)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对各镇(街道)按月报送的审批备案资料进行抽查,统计办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于次月上旬汇总报送区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区住建分局负责农房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环综委(“三改一拆”办)对镇(街道)农房建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通报、交办、督办。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区环综委(“三改一拆”办)的日常巡查,并依法履行对农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房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房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鼓励专业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和施工管理,壮大村镇规划建设队伍,选配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区领导小组根据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考核结果,对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良好的镇(街道)、村(居)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各镇(街道)也应当将农房建设规划管理纳入镇(街道)对村(居)的考核。
第十六条 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实施农房建设。未编制村庄规划(安置小区详细规划)的村庄,不得办理农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划进行农房建设,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对该村(居)次年建房用地指标安排进行核减。
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前款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广泛开展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图集、规划审批流程等宣传活动。村庄规划或者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应当在固定场所公布,方便村民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