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9-1101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1-08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JLQD01-2019-0016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8 15:27 访问次数:

JLQD01-2019-0016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路政办发〔201947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路桥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激发流动人口在全面建设平安路桥、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已在路桥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纳入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参政议政、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参与社会管理六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五项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三项内容。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子女入学、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待遇。

第六条 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路桥实际情况,出台流动人口凭积分制享受子女入学、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资源实施细则,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咨询、申请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区政协机关: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党员身份的核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参加志愿服务时长的核查;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区级统战团体组织情况的核查;

区法院:负责对是否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相关资料的核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身份证、居住证、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居住登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和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核查;

区税务局: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社保参保情况的核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献血证书的核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退伍证的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和发明专利证书的核查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居民联谊会成员、自管会成员身份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资料,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流动人口开放积分制管理申请、变更、复核等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向办理居住证所属镇(街道)的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当场发放《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自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填写《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积分受理窗口。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2.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提供代表(委员)证;

4.共青团员提供团员证,退伍、转业军人提供退伍证,中共党员提供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台州市书面承诺;

5.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的纸质证书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

6.参加社保的,提供已参保书面承诺;

7.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8.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书等;

9.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成功、初成功、高分辨成功捐献成功等书面承诺;

10.参加本区志愿服务的,提供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书面承诺;

11.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的,提供营业执照;

13.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菜单打印)

14.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材料核查,而后汇总至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进行核定评分。

第十五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核定评分完成后,对流动人口积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将积分和排序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流动人口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议,经核查后,重新公示结果,不再接受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信息有变更的,所在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七条 积分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享受积分制资源待遇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市、区人才引进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流动人口积分自2020年1月1日起运用于入学教育。

 

附件: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路桥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参政议政、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参与社会管理六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五项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三项内容。

积分制管理总积分=基本分+加分+减分,有一票否决事项的不得列入积分制管理。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

(一)个人基础得分(100分)

个人基础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龄得分+特殊身份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40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专)为10分大专为15分本科为20分,硕士为30分,博士为4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年龄得分(5分)

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之间(包括18周岁、45周岁),5分。

3.特殊身份得分(15分)

共青团员为5分,退伍、转业军人为10分,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到台州市)、民主党派成员为15分,区级统战团体成员10分(区级新居民联谊会成员另行积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4.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40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4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得分(50分)

得分标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就业年限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

1.就业年限得分(20分)

申请人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依照缴纳工伤保险年限计算就业年限。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可依照营业执照年限计算就业年限。每满一年得1分,最高限20分。

2.参加社会保险得分(30分)

在路桥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五险每满一年得3分。最高限为30分。

(三)居住得分(50分)

合法稳定居住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居住登记得分

1.房产情况(2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路桥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得20分。最高限为20分。

2.居住年限(20分)

在路桥区每连续住满1年得2分,最高限20分。居住年限10年及以上均为20分。

3.居住登记(10分)

未成年子女全部办理居住登记的得10分。未全部登记的,每登记一个得3分。

二、加分

(一)科技创新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40;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每项加30分;列入台州市级科技计划的,每项加20分;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每项加10分。

2.当年发明专利授权和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各加5分 ;该项最高加30分

3.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分别加50分、40分;获中国(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0分、20分。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研发单位所在地为路桥区,专利权利人的居住地为路桥区。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积分计算。参与多项科技计划、拥有多项专利、多项科技成果可累计计分。

此项累计最高限100分。

(二)参政议政

当选近三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1.路桥区镇街道级为10分

2.路桥区级为20分

3.台州市级为30分

4.省级为40分

5.国家级为5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此项累计最高限50分。

(三)社会贡献

1.在路桥文明实践APP上参加志愿服务每满30小时加1分,最高限1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3.造血干细胞捐献采样入库成功加5分,初成功加10分,高分辨成功加20分,捐献成功加40分。最高限40分。

得分要求:1项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路桥区,2-3项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台州市。   

(四)表彰奖励

1.获得镇(街道)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获得县(市、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20分、3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奖励项目要求发生地为路桥区,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同事迹、多次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可累计积分。

(五)投资纳税

个人实际投资20万元起计分,每超10万元加1分。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5000元加1分。投资纳税累计得分最高限5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资项目要求发生地为路桥,个人所得税入库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

(六)参与社会管理

参与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区级新居民联谊会组织成员加30分,镇街道级新居民联谊会成员加25分,村级流动人口自管会成员加20分。不累加计分,限加30分。

三、减分

1.因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被处罚的,扣10分。

2.近5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50分。

4.近5年内受过强制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的,扣60分。

5.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决

1.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本次积分;情形严重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标准适用于路桥区。

 

 

 

 

 

 

 

 

信息来源: 路桥区人民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