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区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剧,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上楼下楼难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一直络绎不绝,也是我区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重点。当前,国家、省、市层面均已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我局积极着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起草工作。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增强广大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3.《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
5.《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路政办发〔2019〕55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基本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以楼道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申请人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且无异议。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
2、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楼道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签字人身份信息必须与不动产登记证产权人一致。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协议书”中附加“授权书”,明确代理人权利、责任和义务。
3.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供电局等部门并联审查后,对申请人上报的既有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4.明确保障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完成电梯加装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政府按20万元/台的标准补助。对加装电梯工程监理费和加装电梯施工涉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等管线改动或迁移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补助,其中工程监理费用全额补助,费用结算价10万元内的按实补助,该标准不超过10万元/台。电梯加装完成竣工验收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凭电梯合格证和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算依据申请财政补助。
四、适用范围
全区。
五、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人:王坚刚
联系电话:0576-82409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