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牢记“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嘱托,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稳产保供,全力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我区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1号)
3.《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当前“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全力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委办传〔2020〕10号)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8号)
5.2020年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制定。
6.其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稳定粮食生产总量
补贴对象为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370元,连作晚稻每亩补贴380元,再生稻每亩补贴15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贴180元;以联合社作为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主体的,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区内全年油菜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油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元的补贴。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照种植面积,每亩补贴300元;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一季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每亩补贴150元。全面落实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
(二)全面落实粮食订单,保障粮农基本收益
严格执行国家、省发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对区内种植用于储备、且与区粮食收储公司签立订单并交售的稻谷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标准按照省级储备粮订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早稻每亩最高奖励按不超过400公斤计)。对信用好的农户、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不断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续建1500亩高标准农田,提标改造4000亩粮食生产功能区。
(四)坚持农业绿色发展,粮食生产稳中提质
实施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示范片(方)和攻关田。充分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耕地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分类管控工作,保障粮食安全;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积极推进“肥药两制”。
(五)加强生产主体培育,鼓励全程社会化服务
加强粮食生产主体培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产业带头人。鼓励整村流转,实现粮食连片耕种。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四、适用范围、适用限期
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为路桥区域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蓬街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82720708
路政发〔2020〕9 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 2020 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