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事故总量特别是较大事故起数明显下降,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发挥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破解安全生产领域隐藏难点,区安委办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一、出台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2020〕31号)和《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台安监管〔2018〕41号)。
二、起草背景、出台目的和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当前,我区生产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高危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
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向事故发生前消除隐患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办文过程
按照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修订小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参考兄弟县市区做法,结合省市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以及2011年我区发布的《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3月12日,区安委办发文征求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等13个部门。2021年3月16日,区府办牵头召开《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求会,参会单位为13个部门,会上大家讨论激烈、踊跃发言,《办法》采纳了部分合理化意见并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通知》规定了受理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标准等做了规定,共18条。
(一)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适用于本办法。举报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进行核查。
(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做出规定。
(三)明确举报受理方式和情形。明确了举报方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和标准。对举报奖励的标准、多人举报的奖金分配、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情形和奖金领取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50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财产性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五)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解读机关: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8295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