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访谈解读
JLQD01-2021-0005
路政办发〔2021〕1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路桥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办法仅适用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76-82586119”、市民热线“12345”、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或者以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
第九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受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50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
(三)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财产性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2.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3.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不得累计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五条 领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需由案件经办人员填写《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区安委办审批,举报人签名领取。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十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相关行业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4日起施行。《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路政办发〔201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联系方式 | ||||
被举报当事人 | |||||
地 址 | |||||
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举报查处情况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议奖励金额(大写) | |||||
查处单位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安委办意见 |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核发奖励金额(大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