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举报奖励实施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受理、谁奖励。
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问: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答: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76-82586119”、市民热线“12345”、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投诉或者以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
问:举报奖励受理答复的期限是多久?
答: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问:举报奖励有哪些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问:哪些不属于奖励范围?
答:(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问:奖励的标准如何?
答:(一)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50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
(三)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财产性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2.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3.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不得累计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问:奖励资金如何领取?
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