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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南官解说”,今天我们要解说的政策是《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规定了受理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标准等做了规定,共18条。
一是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举报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进行核查。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做出规定。
三是明确举报受理方式和情形。即明确了举报方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是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和标准。对举报奖励的标准、多人举报的奖金分配、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情形和奖金领取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50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元/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财产性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五是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谢谢大家收听这一期的“南官解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