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管理 ,深化社区效能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上级放心的社区干部队伍。
二、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主要内容
1、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管理 ,深化社区效能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上级放心的社区干部队伍。
2、实施范围
路桥区路北街道辖区内社区。
3、具体内容
3.1请休假规定
年休假、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相关请休假细则。
3.2请假审批程序
3.2.1、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等,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正常情况须事先请假,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请假的,需电话向有相应准假权限的人员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应请假手续。
3.2.2、社工请假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一律采用《请假单》进行请假,不得越级请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条手续的,应于假后上班当天持《请假条》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不按规定请假,按旷工处理。
3.2.3、《请假单》经审批后,原件放社区存档,复印一份交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备案,假期结束后,须及时销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对每个社区的社工请假进行统计,并按请假统计数据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3.3考勤制度
工作考勤。社区专职社工和工作人员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暂未安装电子识别的按上班签到册)考勤制度,不按时打卡(签到)视作缺勤,按旷工处理;因开会、公出等原因,不能打卡考勤的,应向各自社区主职说明并备案。会议考勤。由会议组织者进行点到考勤。对无故不参会的参照点到制度处理。社区主职应带头做好出勤备案,平时开会或请假不在单位的,应告知本社区副职等工作人员自己的去向或请假情况,并做好因主职不在社区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
3.4处罚措施
3.4.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作旷工论处;请假已经批准但故意不交《请假单》的,视作旷工;有旷工现象的,按考核办法处理。
3.4.2、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50元/次,以此类推;如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3.4.3、旷工3个工作日的,由驻社区领导和分管社区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限3个月;诫勉期间再次出现旷工现象的,由街道纪工委提请街道党工委商量处理。
3.4.4、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按区城乡联席会议文件规定取消年终考核奖。
3.4.5、全年连续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街道党工委商量后报区民政局建议予以辞退。
3.5抽查制度
街道考核组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对已考勤又无故离岗的社区工作人员,参照点到制度处理。
3.6其他人员请休假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的情况,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商量处理。
3.7附件
附件是社工请假单。
四、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五、适用范围
路北街道辖区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办事处
本文件涉及相关政策咨询方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办事处315办公室
本文件解读人:路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办贺志华主任
联系电话:0576-82527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