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7月,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条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制定目的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最低生活保障,使最低保障水平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四、主要内容
从2021年1月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80元,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五、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台州市9个县(市、区)和台州湾新区(高新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
解读人:党组书记、局长应伯虎
联系方式:8244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