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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2-03-03 12:4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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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以下简称《通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避免森林资源出现大规模的消耗,进而更好的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

 

问:制定《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等文件。

 

问:《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路桥区。

 

问:采伐管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非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护路林的采伐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 性质采伐,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护路林的采伐,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交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城镇区域范围内的林木由建设部门负责采伐审批管理。

(四)其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等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问: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类型有哪些?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三)竹林的采伐(不包括自然保护区);

(四)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烧柴)的林木;

(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六)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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