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22-0004
路政办发〔2022〕5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十四五”期间浙江省政府下达我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700立方米,其中公益林的抚育采伐400立方米,更新采伐300立方米,其他采伐10立方米;商品林抚育采伐500立方米,其它采伐490立方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对年采伐限额不再进行分解,由区里统一调配使用。
二、林木采伐管理对象与范围
(一)农村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非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护路林的采伐,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性质采伐,由区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护路林的采伐,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区交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城镇区域范围内的林木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采伐审批管理。
(四)其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等的采伐,由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类型: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3.竹林的采伐(不包括自然保护区);
4.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烧柴)的林木;
5.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6.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林木采伐管理注意事项
(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纳入限额管理,采伐限额由区里统筹调配,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严格控制采伐消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