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避免森林资源出现大规模的消耗,进而更好的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
二、主要内容
1、采伐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农村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非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护路林的采伐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 性质采伐,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护路林的采伐,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交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城镇区域范围内的林木由建设部门负责采伐审批管理。
(四)其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等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2、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类型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三)竹林的采伐(不包括自然保护区);
(四)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烧柴)的林木;
(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六)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范围
路桥区
四、专家情况
专家名字及职务:洪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自然资源保护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8252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