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路政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对保护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按省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路桥区实际起草《通知》,经区政府同意印发。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主要措施如下:
(一)扩大补偿范围。原耕地保护补偿政策仅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进行补偿,调整后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现状耕地进行补偿,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60元/亩/年(含省补),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补偿为30元/亩/年(含省补)。
(二)保护不力惩罚。对当年发生耕地“两非”问题行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行整改情况扣发,已自行整改的扣发该村当年25%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不自行整改的扣发该村当年度全部补偿资金。
(三)优化资金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1.耕地保护管理2.耕地质量提升3.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4.“田长制”建设等。
(四)明确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现状耕地。
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1.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2.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3.已经批准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4.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五)简化申报流程。优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四、适用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台州市农垦场,以下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含台州市农垦场)。
五、解读机关
《通知》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解读。
咨询电话:林新华 0576-8252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