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3-158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3-06-16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23〕21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新路保”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15:23 访问次数:

JLQD01-2023-0007

路政办发〔20232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新路保”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4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新路保”产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部署,推进市场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改革攻坚,持续深化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试点工作,发挥信保担保在提升融资获得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在路桥区内创业的新路桥人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现根据路桥区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助力“1187”建设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由路桥区人民政府联合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信保公司”)推出“新路保”专属信保产品,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二条  “新路保”业务,是指路桥区财政首期出资225万元,设立“新路保”增信风险资金池,并由区市场监管局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入上述资金,进行规范性存放。

第三条  “新路保”业务首期担保额度为5亿元。

第四条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批试点合作银行,其他意向银行均可成为合作银行。

第五条  加强浙江省“小微通”综合服务云平台与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业务协同,实现信用评价的线上化、模型化,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和运用。合作银行结合评价结果开展尽职调查,对申请“新路保”个体工商户开通“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新路保”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非台州籍个体工商户户主,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不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含);

(三)个体工商户在路桥区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送保客户当前融资和对外担保五级分类均为正常;

(五)送保客户不存在当前逾期,且最近12个月内无连续逾期;

(六)送保客户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备注:“送保客户”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经营实体。

第七条  合作银行办理“新路保”的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贷款执行年利率不得超过9%

(四)对“新路保”业务的贷款,合作银行不得另行设置资产抵(质)押及保证担保措施,但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四章  风险分担

第八条  对于“新路保”的贷款业务,市信保公司与区政府及合作银行按照532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即区政府以风险资金池承担30%“未获清偿的本金”风险责任,市信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50%“未获清偿的本金”风险责任,剩余的20%部分本金及利息(含约定融资期限内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九条赔付上限在1.5%以上(不含)的,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计算公式为累计代偿金额(含本金)/(累计年化解保金额*80%)。

第十条  为防止临时突发风险,合作银行在合作前期突破代偿上限,在试行期首年给予150万元的代偿保障额度。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市信保公司每年首月提供上年度风险项目明细,经第三方审计后在第一季度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在风险资金池中列支。“新路保”项下贷款发放日期均须落在试行期内,项下贷款全部结清后双方进行最终清算。

第五章  保费标准

第十二条  “新路保”的保费标准为0.75%/年。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路桥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与市信保公司在双方磋商无异议的情况下,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遵循国家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业务办理流程开展信贷及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首期额度用足后,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与市信保公司、合作银行沟通增加业务规模,三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具体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增信风险资金列入区数字赋能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施行期届满前最后一年三方共同协商“新路保”项目的延续方案。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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