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3-159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3-07-31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文字解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建立乡镇级低收入农户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31 09:45 访问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扶持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制定依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

2.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贫救助金奖补办法的通知》(台财农发〔202030 号)

  三、政策条款及内容解释

第一条:基金来源

台州市救助基金奖补;各镇(街道)自筹不少于30万元,区级财政每个补助30万元;充分发动社会捐赠,鼓励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为救助基金捐款。

第二条:使用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恢复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点低收入农户中的特困难者,具体包括:

1、因病、因灾、因学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因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3、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四条:基金使用及监管

各镇(街道)根据基金使用原则和对象,结合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救助基金运行,并报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备案。同时要统筹好各部门的救助资金,做好信息互通,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对低收入农户的救助保障作用。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当基金总量低于1万元时,由各镇(街道)自筹资金弥补金额镇(街道)在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时,要严格相关法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试行期限

本意见试行期为二年,自通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

    联系人:徐娴雅

联系电话:82439499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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