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扶持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制定依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
2.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贫救助金奖补办法的通知》(台财农发〔2020〕30 号)
三、政策条款及内容解释
第一条:基金来源
台州市救助基金奖补;各镇(街道)自筹不少于30万元,区级财政每个补助30万元;充分发动社会捐赠,鼓励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为救助基金捐款。
第二条:使用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恢复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点是低收入农户中的特殊困难者,具体包括:
1、因病、因灾、因学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因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3、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四条:基金使用及监管
各镇(街道)根据基金使用原则和对象,结合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救助基金运行,并报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备案。同时要统筹好各部门的救助资金,做好信息互通,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对低收入农户的救助保障作用。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当基金总量低于1万元时,由各镇(街道)自筹资金弥补金额。各镇(街道)在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时,要严格相关法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试行期限
本意见试行期为二年,自通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人:徐娴雅
联系电话:8243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