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办发〔2023〕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扶持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贫救助金奖补办法的通知》(台财农发〔2020〕3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设立乡镇级低收入农户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金设立
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救助基金。各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二、基金来源
(一)台州市救助基金奖补。
(二)区、镇两级资金。各镇(街道)自筹不少于30万元,区级财政每个补助30万元。
(三)社会捐赠资金。充分发动社会捐赠,鼓励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为救助基金捐款。
三、使用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帮助恢复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使用对象
全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点是低收入农户中的特殊困难者,具体包括:
(一)因病、因灾、因学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五、基金使用
各镇(街道)根据基金使用原则和对象,结合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救助基金运行,并报区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备案。同时要统筹好各部门的救助资金,做好信息互通,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对低收入农户的救助保障作用。
六、基金监管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当基金总量低于1万元时,由各镇(街道)自筹资金弥补金额。各镇(街道)在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时,要严格相关法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七、本意见试行期为二年,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级低收入农户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路政办发〔2021〕64号)即行废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政办发〔2023〕27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级低收入农户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