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修改讨论,形成了《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附则7大章四十一条。
1、总则
共包括5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背景、适用范围、原则等。
2、组织申报
共包括6条,主要明确了重点支持领域、组织申报环节、申报条件等。
重点支持以取得技术突破、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培育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工业技术、农业农村、社会发展、软科学等领域。
组织申报环节主要是编制发布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财政补助经费、申报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申报受理项目,实行直接申报,由属地镇(街道)、管委会及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受理。
项目申报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工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本级各类科技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一项。
3、评审立项
共包括5条,主要明确了评审立项环节、方式、评审管理平台等。
评审立项环节主要包括实地察看;评审论证,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审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预期科研目标、已有工作基础和创新条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打分;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对照相关要求对当年拟立项项目出具联审意见,区科技局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项目资金分配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及经费安排;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议,并在异议提出15个工作日内公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资金文件;签订合同(任务)书,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由区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经费。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中如实记录。
4、管理实施
共包括6条,主要明确了管理方式、经费使用等。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与激励费)等。补助资金总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分两期拨付的方式,第一期于立项时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待项目验收并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于项目立项时一次性拨付。
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变更,需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5、项目验收
共包括12条,主要明确了验收范围、依据、原则、期限、资料审核、经费审计、形式、结果等。
项目验收范围为经区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项目验收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和资料,无特殊原因实施期满12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实施期满12个月内因提交资料不全无法开展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不能按期验收的提出延期申请,经区科技局同意后延期验收最长12个月。
验收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书、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相关成果、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及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区财政补助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必要时由区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验收形式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书面验收三种方式。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阅验收材料、察看项目现场、观察演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书面验收。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执行率达75%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经专家组一致同意验收结论为合格的为验收通过。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或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为验收不通过。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为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可申请项目终止。
项目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拨付财政结余经费。项目验收不通过和结题的,财政结余经费停止拨付,经审计未使用或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6、监督管理
共包括6条,主要明确了过程监督和诚信管理等。
7、附则
共包括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立项的项目、已签订的协议按照《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路政发〔2017〕47号)管理办法执行完毕。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824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