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722B/2024-164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公开日期: 2024-11-08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发改〔2024〕13号

【部门文件】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8 09:25 访问次数:

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建立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保本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最优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贯、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宣贯、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三、审查范围

各科室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包括以局名义、政府(府办)名义、级议事机构名义或本局牵头的多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会议纪要,以及对外公开发布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告和政府合同、协议等。

四、下列文件不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1.内部管理性文件:涉及党、人事、机构设置、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3.过程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4.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五、审查方式及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请签批。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做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审必留痕

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收集各参与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政务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说明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

经审查和征求意见后,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应当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制定出台;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政策措施纸质正式文本和签发稿报局办公室存档备查,由办公室在政策措施正式签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措施在外网公示,并向公竞办报备政策措施的电子版和网址链接。

六、清理、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办公室应当组织各起草科室对存量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各级公竞办的专项清理行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经清理、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废止或修订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公竞办报备。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doc

附件2 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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