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7-0003
路政办发〔2017〕16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以下称消防工作站)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消防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要求,探索开展路桥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探索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站作为镇(街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主要组织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提高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力度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全面提升基层消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委托范围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工作遵循“依托实际、逐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路桥区各镇(街道)实际情况,决定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对以下职能进行委托
(一)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权。
(二)行政处罚职权:
1.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5.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6.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8.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9.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0.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11.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四、实施方式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大队行使的管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通过委托行政执法职能的方式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编制的各镇(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并由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实施。
(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大队与各镇(街道)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各镇(街道)受区消防大队委托行使相关管理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各镇(街道)行使受委托管理职权时,使用区消防大队的法律文书,区消防大队对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批。区消防大队对各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若发现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各镇(街道)必须自觉接受区消防大队的监督,不得将所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权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委托执法人员要求
各镇(街道)具有执法证或者取得消防岗位资格证书(三级以上)的在编人员,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授权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好装备器材物资、人员经费保障,按照队伍、权力、台帐、行为四规范要求,全面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按照统一着装、统一装备、统一上岗培训、统一车辆“四统一”要求,健全执法队伍。区法制办、区消安委办、区消防大队要切实加强镇(街道)执法人员的调度指挥、教育训练、考核评比等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各镇(街道)依法依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各镇(街道)要积极主动做好授权各项工作,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路桥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的职能,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1.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2.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附件1
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2
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一、《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五、《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