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9-0008
路政办发〔2019〕29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试行)》《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路桥区“无证明城市”两张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无证明城市”书面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无证明城市”部门间核查工作办法(试行)》《路桥区“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各类证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行政相对人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方式。
第三条 本区行政审批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办事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办事事项)过程中涉及行政相对人证明材料的提交,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区初审报上级办理的办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立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区府办、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指导“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区跑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为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执法监督和合法性审查。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进驻中心办事事项“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为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提供技术保障。
各办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编制《路桥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和《路桥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以下统称两张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办事部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索要。
清单公布后,办事部门因执行法定职责需要增加设定证明材料的,应当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办事部门报请核准时应当提供设定该证明材料的依据,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
因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清单明确调整为其他方式核查的证明材料自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六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办事部门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证明出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取消。
第七条 对风险可控的办事项目涉及的证明材料,鼓励办事部门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的,办事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制作承诺书模板供行政相对人使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相对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办事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有关决定。行政相对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办事部门对违反承诺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规定两年内不适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条 办事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工作。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信息的,办事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不得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证明材料。
办事部门根据日常办事事项的需要,可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信息共享的申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核查方式核查证明事项相关信息的,办事部门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求协查部门提供需要协查的相关信息。
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办事部门,其中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协查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非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原则上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办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办事部门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办事部门办件考核时间。
第十条 办事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行政相对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补充相关材料,并以行政相对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办事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鼓励办事部门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办事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核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办事部门在实施办事事项过程中可以向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相关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协助查询。
办事部门向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相关信息时,应当提交行政相对人查询委托书。
第十三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间核查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办事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禁止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其所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无证明城市”监督专窗,专门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实施“无证明城市”的投诉和举报,并会同区跑改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做好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情况评估与约谈工作。
第十七条 办事部门实施“无证明城市”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实施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等公共服务领域参照本规定开展“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上级关于“无证明城市”实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路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18〕155号),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全区“无证明城市”的实施,建立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对本区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增加、变更证明材料的核准职责;监督证明信息协查部门落实协查义务;定期评估“无证明城市”实施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制定约谈办法,提请区政府对实施“无证明城市”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制定并组织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府办、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府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区跑改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区政府批准。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潘江波 区府办
副召集人:罗新春 区府办
徐 健 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
郑国兵 区司法局
成 员:翁英姿 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
马武军 区司法局
罗海波 区行政服务中心
管敏海 区电子政务办
路桥区“无证明城市”两张清单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桥区“无证明城市”实施过程中的两张清单内容调整,保障“无证明城市”的有效运行,依据《路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18〕1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事部门实施办事事项过程中对两张清单内容的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两张清单的动态调整严格遵循证明法定、实事求是、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证明法定原则是指两张清单中证明材料的新增、变更和取消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实事求是原则是指两张清单可依据办事部门实际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整,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便民高效原则是指两张清单动态调整要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办事部门办事效率。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两张清单的新增、变更、取消的全过程一律公开。
第四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区跑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监督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为两张清单动态调整提供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五条 两张清单原则上每季度动态调整一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申请增加两张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证明材料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且涉及证明材料的;
(三)因办事部门职能调整,需增加证明事项的;
(四)办事部门实际仍要求出具证明材料,且两张清单遗漏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两张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申请变更两张清单内容:
(一)办事部门或出具证明单位变更的;
(二)证明事项名称变更的;
(三)证明材料名称或者种类变更的;
(四)办理方式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两张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部门应当申请取消两张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办事事项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决定取消办事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办事事项不再办理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两张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九条 各出具证明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开具证明的台账,并于每月月底将台账报送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无证明城市”实施情况,可主动启动两张清单的动态调整。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两张清单内容的,办事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两张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办事部门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实施前,自行选择证明材料取消方式,不得向行政相对人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需调整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审核后,办事部门应将拟调整的两张清单内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事部门应高度重视收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在两张清单调整内容公布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的两张清单调整内容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两张清单动态调整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办事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两张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附件
两张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调整事由发生日期 | ||
需调整事项名称与编码 | 需调整证明材料名称 | ||
动态调整类型 | 新增( ) 变更( ) 取消( ) | ||
申请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依据): | |||
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路桥区“无证明城市”书面承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无证明城市”的顺利实施,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书面承诺,实现“无证利民”,根据《路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18〕155号)的规定,结合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书面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自身未持有,本应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的,风险可控的办事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按照办事部门制定的承诺规则和模板,行政相对人进行如实填写的方式。
第三条 针对风险可控的办事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办事部门根据两张清单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书面承诺遵循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书面承诺:
(一) 办事事项风险小且能当场办理的;
(二) 证明内容为基本事实且能快速核实的;
(三) 事中事后监管方便的;
(四) 承诺不实、违法失信的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
(五) 承诺内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
(六) 其他可以适用书面承诺的情形。
第六条 承诺书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承诺内容、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承诺日期、承诺人签字捺印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填写书面承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所填写的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自愿接受办事部门的监管和日常检查;
(四)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承诺不实、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办事部门应做好书面承诺的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公开书面承诺规则和模板;
(二)制定或变更书面承诺规则和模板时需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及时对承诺书进行归档,并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九条 因实际办事需要,证明材料取消方式需调整为书面承诺的,按照《路桥区“无证明城市”两张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完成书面承诺的新增工作。
第十条 办事部门在办事过程中,对遵守书面承诺规则的,且连续三年无承诺不实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加快办理的速度。
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违法失信等情况的,办事部门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办事部门对违反承诺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规定两年内不适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承诺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路桥区“无证明城市”部门间核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部门间核查高效有序,实现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部门间核查,是指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核查方式办理的,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求协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条 办事部门在实施办事事项中,根据两张清单,采用部门间核查方式办理的,适用本办法。
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区初审报上级办理的办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为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提供技术保障。
各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推进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的应用,开展“无证明城市”的实施。
第五条 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发起核查申请,应当注明是否为即办件、承诺件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至办事部门,其中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协查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非即办件的办事事项,原则上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办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办事部门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办事部门办件考核时间。
第七条 办事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行政相对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补充相关材料,并以行政相对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办事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查。
无法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鼓励办事部门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第八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间核查方式办理的相关信息,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办事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协查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部门间核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协查部门的回复率、及时率等情况纳入“无证明城市”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路桥区“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证明城市”实施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确保投诉举报办理单位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路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18〕1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实施“无证明城市”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45热线接到的“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中心办事事项涉及的“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负责“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专窗的接待、受理、回复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涉及“无证明城市”的复议、诉讼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并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发现办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发现办事部门仍然直接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
(二)发现办事部门没有按照两张清单要求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的;
(三)发现办事部门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核查材料的;
(四)发现其他不符合“无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采用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通过上述方式投诉举报的,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办事部门名称、投诉举报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等;
(二)通过“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专窗投诉举报;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第七条 办理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造册,主要登记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办事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且无法核实的;
(二)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投诉举报人又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投诉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管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办理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办理人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举报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办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投诉举报办理,并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应当回避的,作出回避的决定,并确定其他人办理投诉举报;认为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及时恢复投诉举报的办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办理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办理单位发现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监督通知书》,责令办事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办事部门存在严重违反“无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