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39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4-10-18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24〕24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8 10:13 访问次数:

                                                                                                                                                                                                                                                                                                                         

JLQD01-2024-001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区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7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路桥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路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评审一次质量奖标准奖’,获奖名额每年不超过3个。为强化路桥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路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路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4人为常设评审委员,并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区人大、区政协推荐的名单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中随机抽取1人,专家学者由评委会随机邀请3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评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区评委会副主任。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委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区评委办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区评委办副主任。区评委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路桥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区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评委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路桥区依法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类及以上,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主导或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十条  发布通告。由区评委办发出申报路桥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路桥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路桥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委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区评委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区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区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区评委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区评委会听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区评委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受奖组织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路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授予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区评委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获路桥区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由区政府奖励,并颁发路桥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路桥区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每家奖励25万元,由区财政解决。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由区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订《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路政办发〔202251同时废止。

 路政办发〔2024〕24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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