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0-2024-000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支持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7条》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支持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7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凤凰行动”和区“512”上市计划,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所需的用地、用能和环保容量指标给予重点支持,结合企业上市计划,提前谋划上市募投项目。
第二条 对拟上市企业配建的职工宿舍,在获得职工宿舍配建补助60元/平方米基础上,再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20元/平方米,在企业列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兑现,省、市关于工业企业职工宿舍配套费政策若有所调整,则补充调整。
第三条 拟上市企业持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8号)规定补交。
第四条 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上市公司董秘(上市公司任职3年及以上)与财务负责人(有IPO成功企业岗位任职履历),自引进次年起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万元薪酬补助(年薪低于50万元的按实际年薪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就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补助,上市后不再享受。
第五条 引导企业提前做好内控及财务规范,对拟上市企业为上市工作支付的审计费和法律服务费(不含企业股改事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50%,每家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申报上市后不再享受。
第六条 推进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效对接、优化服务、容缺办理,合力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相关合规性材料。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贯彻执行省市相关政策,涉及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资金补助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金融工作中心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本政策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具体操作实施管理办法以申报指南为准。
本意见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证券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区上市办确认的企业。
路政发〔2024〕9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路桥区支持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7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