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0-2025-000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24)年)》《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路桥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25〕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政发〔2025〕11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A4.pdf
